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原 告 邱美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所主張之周良和對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之舊制勞工退休金債權,因周良和已死亡,該債權是否已經遺產分割,或仍為「公同共有債權」?若為公同共有之債權,則其他繼承人應否一同起訴?該等繼承人願否一同起訴?並請補正周良和之繼承系統表(應記載全部繼承人姓名、住所)。
㈡請以書狀說明所謂被告「侵占」之具體態樣。
㈢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2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周良和無上開退休金債權」一節有何意見?原告對於已經確定判決者,重複起訴之真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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