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300,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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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王文慶


被 告 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423元(含退休金差額329,967元與老年給付損失366,4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退休金差額部分,該訴訟標的金額為329,9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53元(計算式:3,530元×2/3=2,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247元(計算式:7,600元-2,353元= 5,247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 4,2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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