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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劉祐銓
被 告 祐達企業社即毛詩卉
黃千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含醫療費用 224,450元、工薪損失4個月92,000元與休養6個月的薪資損失138,000元,合計 454,450元,僅請求45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工薪損失與修養6 個月薪資損失部分屬之,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230,000元,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20元(計算式:2,430元×2/3=1,62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30元(計算式:4,850元-1,620元= 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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