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322,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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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李采家
代 理 人 陳相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相 對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 對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中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 對 人 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

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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