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羅偉仁
一、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特休假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法表明下列事項,起訴程式有欠缺,爰依法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一)被告公司登記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請求權基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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