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386,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羅偉仁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特休假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特休假未休折算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元=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