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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廖育輝
被 告 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82元(含資遣費32,596元、工資20,2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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