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421,2020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1號
原 告 胡秉豐

被 告 科林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偉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7,708元(含資遣費 1,711,557元、競業禁止補償費1,967,772元、差旅費3,480元與長期差旅費拖延之利息 24,8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資遣費部分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2,019元(計算式:18,028元×2/3=12,0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710元(計算式:37,729元-12,019元= 25,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