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439,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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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施俊瑋
原 告 顧育嘉
原 告 戴嘉宏
原 告 劉岳昇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儀廷
被 告 臺灣輔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81元(分別包含五位原告之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13,066元、16,706元、14,250元、1,866元與7,8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表示部分原告與被告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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