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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劉忠孝
相 對 人 亞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04,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倘聲請人與相對人除本件外,尚有於本院或他院繫屬案件,且該案件與本件相關,請呈報該案件之案號與案件進度。
二、本院前以電話聯繫聲請人時,聲請人曾表明欲將本件聲請勞動調解改以提起訴訟,惟以電話將聲請調解書狀改為起訴之程序於法不合,請聲請人若欲將本件改為起訴,請以書狀為之,並依起訴狀上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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