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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鄭雯華
被 告 陳懿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80元(包含積欠薪資28,080元、合夥金100,0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積欠薪資部分屬可暫免之標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8,0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計算式:1,330元-667元=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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