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陳秀葉
被 告 維他露食品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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