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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9號
原 告 何春炎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966元(含延長工時工資219,971元、未特休工資176,612元、舊制退休金差額377,448元、溢扣勞健保170,453元、提撥勞退182,598元、老年年金短少108,8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51元(計算式:13,276元×2/3=8,8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5元(計算式:13,276元-8,851元=4,425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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