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艾佑儒
被 告 銓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原告一併呈報勞工即被繼承人艾昭銘之全部繼承人名單與聯絡方式。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