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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04號
原 告 黃世隆
被 告 義倍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co Franchi范孟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40元(含工資13,000元、延長工時工資 6,012元、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1,000元與提繳勞工退休金2,02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呈報被告法定代理人即Marco Franchi范孟坤在臺灣之戶籍地或住所。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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