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07號
原 告 新權霖產後照護之家
法定代理人 許峻源
被 告 許綵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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