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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6號
原 告 何東哲
一、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未表明原因事實,無從判斷有無暫免納裁判費之事由)。
2、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各項請求金額請分列,並說明其計算基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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