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723,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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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劉育甄
被 告 麥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即107年12月份薪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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