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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7號
原 告 佛諾羅貝多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呈報被告太平洋大學( UNIVERSITY OF PACIFIC)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並一併提出其所屬國家。
㈡請呈報對於被告太平洋大學( UNIVERSITY OF PACIFIC )部分之審判權、管轄權,及其二造間應適用之準據法。
㈢請提供原告起訴狀所提英文文書之中譯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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