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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陳建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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