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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吳侑庭
被 告 林彥宏
即私立頂尖幼兒園
即僑忠文理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張祖望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239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納裁判費新台幣333 元,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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