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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崇威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被 告 王至明
陳健忠
石堂銘
賴哲民
李昆錞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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