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訴,61,2024043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張崇威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被 告 王至明
陳健忠
石堂銘
賴哲民
李昆錞

黃志昌
吳敏華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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