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訴,82,20201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2號
抗 告 人 詹益宗
相 對 人 金隆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美麗
相 對 人 威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於109年5月15日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2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頁)。

則加計在途期間,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09年6月20日屆滿。

抗告人於109年12月1日始提起抗告(見抗告狀上本院收發室章戳),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