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5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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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素宜
廖天賞
吳玲毅
梁瓊芬
梁哲誠

吳耀浩
梁子殷
梁子騏
梁瑜芯
梁哲周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聲 請 人 閔寵仁
姚素玉
黃冠蓉
黃明堆
黃勉堯
林素鑾
共同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相 對 人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修
代 理 人 林見軍律師
關 係 人 華新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玉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華新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為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實況,就股票價格為鑑定。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規定,出售神岡區、大雅區土地廠房。

聲請人為反對派股東,已於前開會議不同意,請求相對人收購股份,相對人至今置若罔聞,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相對人收買聲請人所有相對人股票之價格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2元;

又為就相對人公司財務實況進行查核,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選任華新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公司)為檢查人及對股票價格為鑑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就聲請人聲請選任華新公司為檢查人無意見等語(見108年度司字第55號卷第353頁)。

三、按「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

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

,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收買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公司股票之價格,繫屬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購買股份裁定事件審理中,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就相對人公司財務實況檢查及鑑定股票價格,自屬有據。

又聲請人聲請選任華新公司為檢查人,相對人表示無意見,本院斟酌華新公司具備專業知識及能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選派華新公司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財務實況,就相對人公司股票價格為鑑定,將結果報告於法院。

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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