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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88號
債 權 人 農漢陽
債 務 人 基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秋澤
一、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支票影本三紙,依票據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票發票人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賴秋澤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又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三張支票背面影本,該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故債權人對賴秋澤之請求部分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次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號NCA5105451,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88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9年5月10日 │500,000元 │109年7月1日 │NCA5105451 │├──┼────────────┼───────────┼───────────┼───────────┤│002 │109年6月21日 │500,000元 │109年6月22日 │ND1632474 │├──┼────────────┼───────────┼───────────┼───────────┤│003 │109年6月25日 │1,000,000元 │109年6月29日 │ND1632473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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