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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06號
債 權 人 蔡政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苡帆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債務人許苡帆之住所並陳報本院。
並請提出債務人許苡帆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許苡帆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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