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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7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昱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計債務人積欠新臺幣60,121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聲請電信服務時尚屬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所簽署之同意申辦書,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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