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2594,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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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綢之住所為南投縣○○鄉○○村○○巷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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