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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謝榮隆、謝玉煙即謝佩真、林金桂、謝逢城、謝逢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更名?又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98807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台端當事人欄內債務人謝逢城、謝逢峻誤繕為謝逄城、謝逄峻,又債務人謝玉煙即謝佩真、謝逢峻之身分證字號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4161887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請提出債務人謝榮隆、謝玉煙即謝佩真、林金桂、謝逢城、謝逢峻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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