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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05號
聲 請 人 蔡晨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收取投資款新臺幣3,160,000元,經催告返還迄今相對人仍置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相對人清償債務,固提出投資資金證明、存證信函等資料為證,惟此等資料至多僅得釋明聲請人曾催告相對人返還投資資金之情事,且投資資金證明並無兩造之簽章,難認聲請人之請求已為釋明。
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其請求權依據,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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