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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26號
債 權 人 陳育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證一「投資資金」,內載債務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已收受債權人所交付之新臺幣柒佰零陸萬壹仟捌佰伍拾元,然收款人處未見債務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應提出蓋有債務人善軒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的文件,或請提出有關本件投資之相關釋明文件,或相關匯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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