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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36號
債 權 人 江國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克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江威汽車維修中心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車輛維修單當事人為江威汽車維修中心)。」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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