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2840,2020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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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0號
債 權 人 葉美麗
債 權 人 葉青溶




債 務 人 辛月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美麗清償①新臺幣壹拾萬元②新臺幣壹拾萬元③新臺幣貳拾貳萬元④新臺幣伍萬元,及自①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②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③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④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清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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