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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0號
債 權 人 張絖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敬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依狀附委辦貸款協議書所示立約人為全盛理財顧問公司,非債權人張絖竣。
)㈡陳報利息迄日為何?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㈣提出違約金50,000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全盛理財顧問公司正確公司名稱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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