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2991,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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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91號
債 權 人 聖家鑫傳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嵩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陳明益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

㈣提出債務人劉嵩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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