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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0號
債 權 人 黃志誠
債 權 人 沈家弘
債 權 人 蘇玉緞
債 權 人 蘇俊雄
債 權 人 柯俞亘
債 權 人 王裕進
債 權 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楊湄莉
債 權 人 徐英明
債 權 人 蔡科楙
債 權 人 楊紹甫
債 權 人 許徫智
債 權 人 黃雲輝
債 權 人 洪水清
債 權 人 林沛沄
債 權 人 蔡祺擇
債 權 人 徐碧華
債 權 人 王金榜
債 權 人 汪敬超
上十九人
共同代理人 蔡育綾
債 務 人 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瀚強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白梅
法定代理人 陳素華
法定代理人 鐘晨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志誠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家弘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玉緞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俊雄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俞亘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裕進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秀梅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湄莉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英明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科楙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紹甫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徫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雲輝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水清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沛沄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祺擇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碧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金榜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敬超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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