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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5號
債 權 人 王室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向債務人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資料(因聲請意旨以債務人擔保票據之保證人,惟票據上並無記載保證之意旨,如為背書人,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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