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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6號
債 權 人 黃世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鎧帆、賴盛章、謝義豐、沈祐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沈祐福及白鎧帆各應給付債權人何金額?㈡請確認何債務人間須對何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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