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3216,2020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6號
債 權 人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凱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㈡提出對新凱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