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3217,2020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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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
債 權 人 柯志忠


債 務 人 黃文科
債 務 人 黃冠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17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 本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1年7月25日 │500,000元 │102年12月31日 │CH790928 │├──┼────────────┼───────────┼───────────┼───────────┤│002 │101年7月25日 │50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CH790929 │├──┼────────────┼───────────┼───────────┼───────────┤│003 │101年7月25日 │50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CH790930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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