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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05號
債 權 人 瑞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益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第三人創先進(腓利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訂購貨品未給付貨款,債務人陳益盛擔任其董事,應就貨款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報價單所示,訂購貨物之契約相對人應為創先進(腓利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陳益盛僅為其公司董事,縱然債權人對其催繳貨款時,債務人有表達要匯款之意,亦不因此成為契約相對人而應負擔清償貨款之責,是債權人主張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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