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3762,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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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2號
債 權 人 徐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允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28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7月3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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