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3763,2020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3號
債 權 人 勝美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方淇

債 務 人 謝健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經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86,496元,逾二期按每2日加收1%,最高15%遲延罰款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㈠確認本件遲延罰款起算日為何年月日。

㈡確認請求逾二期按每2日加收百分之一,最高百分之十五為罰款或利息。

債權人雖具狀補正其所請求者為遲延罰款及遲延罰款起算日,惟「逾二期按每2日加收1%,最高15%之遲延罰款」文義不明確,且未特定利率為何(以1%或15%計算須特定),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