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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66號
債 權 人 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智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輝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㈡請提出楊智仁為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㈢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5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謝輝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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