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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12號
聲 請 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雅雄、陳玉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相對人清償債務,雖提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130號提存通知書一紙為證,然此等資料至多僅得釋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4724號執行事件拍賣拍賣遺留物款辦理提存之事實,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請求權存在。
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其請求權依據暨相關法律關係釋明並表明請求金額,聲請人仍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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