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32號
債 權 人 柏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冠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與陳報人相符之印文。
㈡健身工廠信義店係柏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店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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