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45號
債 權 人 李毓俊
債 務 人 王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45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9年4月29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68913 │├──┼────────────┼───────────┼───────────┼───────────┤│002 │109年5月6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1485 │├──┼────────────┼───────────┼───────────┼───────────┤│003 │109年6月6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1401 │├──┼────────────┼───────────┼───────────┼───────────┤│004 │109年6月9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1403 │├──┼────────────┼───────────┼───────────┼───────────┤│005 │109年6月26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1446 │├──┼────────────┼───────────┼───────────┼───────────┤│006 │109年7月17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3310 │├──┼────────────┼───────────┼───────────┼───────────┤│007 │109年7月8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1466 │├──┼────────────┼───────────┼───────────┼───────────┤│008 │109年7月13日 │500,000元 │109年7月23日 │BB0373311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