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司促,23952,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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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952號
債 權 人 潘憶莒



債 務 人 簡秋峯

債 務 人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王譽霖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上開債務人其中一人給付,其他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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