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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267號
債 權 人 高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被繼承人陳志遠、劉秋萍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五月下期金額197,400元之貨款結算通知書影本。
㈣被繼承人劉秋萍於經銷員銷售保證書約定於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請確認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秋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何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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